外来人员缴纳社保后,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际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外来从业人员在本市参保后有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照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照个人缴费的8%计入个人账户储存的金额转移。

外来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上海的,按照社保规定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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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社保后,医疗保险如何享受?

非城镇户籍外从业人员缴纳医保后的次月起,和享受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中门诊医疗保险的待遇方面,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账户(门诊专用)。2011年度到2014年度,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医疗账户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按照30元执行,个人医疗账户可用于上海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和本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用完为止,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人员住院或急诊观察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按上海市规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和家庭医疗待遇。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参加本市社保在本市领取养老金的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人员,其按本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缴费的年限,(缴费比例低于14%的缴费年限)可以进行折算。折算后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可享受退休医疗保障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可享受本市城镇职工社保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缴费年限折算有上海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规定。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保后,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城镇职工保险规定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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